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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質的差別摘要:國內對法律原則的研究模式大量援引德沃金的相關理論,卻沒能突出德沃金的一個重要定性: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存在質的差別。在這種一般模式之外,國內外學者在抽象程度之別、實定性之別、形式原則之別、理由類型之別等方面試圖實現對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質的差別的建構。但是,這要么不符合德沃金的基本論述,要么無法實現德沃金的理論目標挑戰(zhàn)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理論。本文嘗試提出一種解讀:放棄分類學模式,不把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看作兩種規(guī)范類型,而將其看作兩種不同的規(guī)則理論。關鍵詞:法律原則法律的概念規(guī)則的實踐理論規(guī)范性規(guī)則
2、客觀道德在當代法理學家中,德沃金對中國法學的影響有目共睹:他的作品被大量翻譯出版,他的觀點得到廣泛討論。他的法律原則理論、法律解釋理論得到了最多的關注,法律原則適用方式和建構性解釋已經成為相關研究不可回避的經典命題。但同時,德沃金的理論又是異乎尋常地復雜:他在40年間拋出了很多的概念和命題,但少有承前啟后的銜接性說明;他的很多表述和命題充滿了真知灼見,但又模棱兩可,甚至有些讓人捉摸不透。因此,研究德沃金的法律理論既具有重要性,又具有疑難性。這一描述同樣適用于對他法律原則理論的研究。一方面,德沃金的法律原則理論引起了我國學者的極大關
3、注,幾乎達到了人人皆引德沃金的程度,而且在一些觀點上很多學者都達成了共識,形成了法律原則研究的一般模式。當前法律原則研究的一般模式是在司法裁判的框架下思考法律原則在法律推理中發(fā)揮的獨特作用,即作為法律規(guī)范,法律原則與其他規(guī)范在適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應該說,這種一般模式把焦點放在司法實踐的難題之上,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而且也能夠在德沃金的文本中找到觀點上的呼應與支持,確實可以作為一種對德沃金觀點的解讀。另一方面,我們要看到,由于德沃金理論的復雜性,這種解讀似乎還不能令人十分滿意。這種一般模式是以忽視(或者一帶而過)德沃金的法律規(guī)則與
4、法律原則具有質的差別這一觀點為代價的。在一定程度上,這種忽視也是回避德沃金理論的疑難之處。本文將從德沃金這一未被普遍重視的觀點入手,說明該觀點的難解之處,其充分體現出德沃金觀點的疑難性。在一般模式之外,還存在著幾種試圖對質的差別予以說明的方案。經過分析我們將看到,這幾種方案在說明質的差別時都不能令人十分滿意。筆者認為,試圖理解質的差別的關鍵是正確理解德沃金意圖處理的問題是什么。因此必須重新設定(或者還原)德沃金的理論目標挑戰(zhàn)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理論,在新的框架下對質的差別進行建構性解釋,從而揭示出德沃金理論對法理學的革命性貢獻。
5、本文的第一部分概括當前法律原則研究的一般模式,著重關注在引用的過程中被有意忽視了的德沃金的觀點;第二部分將簡要地展現德沃金法律原則理論的一些要點,我們將看到,被一般模式忽視的部分(質的差別)也是德沃金理論的疑難之處,同時,假如給予合理解讀,也將是最具啟發(fā)性的地方;第三部分將回顧國內外對質的差別的不同解讀,并說明這些解讀雖然很有啟發(fā)性,但也都存在著不盡合理之處;第四部分將向大家推薦筆者自己對質的差別的解讀當然因為德沃金理論的復雜性,這種解讀也僅僅是一種嘗試,其說服力還需留待檢驗。最后是一個簡短的總結。一、當前法律原則研究忽視了什么?
6、(一)當前法律原則研究的一般模式當前法律原則研究的一般模式認為,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都共享一個上位的概念,即法律規(guī)范。因此,對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差異的研究是一種規(guī)范分類學研究。我們稱其要處理的問題為分類學問題[1]。在分類學問題下,主要探討的是分類標準。各家的表述雖然各有不同,但幾乎一致把確定性/模糊性作為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的區(qū)分標準。他們認為,法律規(guī)則是具有確定性的規(guī)范,一旦規(guī)則中規(guī)定的條件得到滿足,法律規(guī)則就會指向一個確定的結果;而法律原則相反,并不能確定地決定出一個法律答案,它可能指向多個均具有合理性的答案。對于這一區(qū)分標準,
7、各家從不同角度給予了說明和解讀。例如,法律原則具有模糊性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原則大多用語抽象,當這些抽象的原則運用到個案時,只能排除一部分答案,但是剩下的答案依靠法律原則是無法區(qū)分的。又如,某些學者更強調法律原則具有價值維度,而價值往往是充滿爭議的,例如,什么是善,可能會存在很多的答案,這是法律原則適用時具有不確定性的根源[2]。確定性/模糊性這一差別導致法律規(guī)則與法律原則二者的適用十分地不同。一般認為,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似乎是直截了當、不加思考的,由于其具有確定性,適用與否,很容易判斷;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這么簡單,由于其結果的不確定性
8、,需要在多個答案間進行衡量,最終決定出一個相對合理的答案。法律原則的這種適用方式被稱為衡量或者權衡[3]。由此,得出的一個結論是法律原則更多地與自由裁量權聯系在一起,法律原則賦予法官更多的判斷權,而法律規(guī)則一般對法官有著更為嚴格的約束。[4]基于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