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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特征及認定持有、使用假幣犯罪是一類多發(fā)性犯罪,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本文試從犯罪的構成和認定方面談一下認識。一、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構成特征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即持有、使用都是獨立的犯罪構成,可單獨作為一個罪名,但也可以由兩者共同構成一個罪名。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但也有的學者認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大家知道,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一個內容廣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貨幣的印刷、發(fā)行、流通、回籠等諸
2、多環(huán)節(jié),包括貨幣發(fā)行的管理(如發(fā)行基金的管理。貨幣發(fā)行與回籠的管理、發(fā)行量的管理),銀行出納的管理,為保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所實施的有關管理等,并且每個方面的管理都涉及眾多的內容①。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內容的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視為特有、使用假幣罪的客體,就不可能準確的反應其客體的特殊性。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其一,我國《人民銀行法》第3章用多條對人民幣做出了規(guī)定。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銀行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幣是法定的流通貨幣;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防止他們進入
3、流通領域的規(guī)定。這里,肯定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都指向同一目標,即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為國家貨幣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的貨幣發(fā)行權以及銀行出納管理等。其二,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由貨幣的兌換與挑剔、殘缺污損貨幣的處理、禁止偽造與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領域、禁止變相貨幣的使用等內容組成,其目的是保障貨幣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危害實質就在于,通過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幣進入流通領域或為其提供現(xiàn)實條件,從而危害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幣罪在處罰上輕于偽造貨幣罪,其原因就在于此。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
4、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俺钟惺侵笓碛?,它表現(xiàn)為主體與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狀態(tài)”②。因此,只要偽造的貨幣為行為人所占有,即實際處于行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視為持有?!笆褂谩笔侵笇⒓賻湃〈鎺旁诮洕灰字羞\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買賣活動,也有的用作賭資非法活動。同時,以持有、使用的假幣達到數(shù)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的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為四千元。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
5、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貨幣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偽造貨幣罪,而并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因為持有、使用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說明本罪的主體將偽造貨幣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況下,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者不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在個別情況又不能把他們排除,例如甲為乙運輸假幣,事成后乙作為酬勞“獎勵”甲部分假幣。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既構成運輸假幣罪又構成持有假幣罪。因此,確切的說,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這里,明知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
6、限。明知是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體各個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體內容和認識對象的不同,對主體的明知程度和范圍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對于窩贓、銷贓罪中的明知,根據(jù)《兩高》的解釋:“……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痹撟锏拿髦侵阑蛘邞斨?。以上解釋具有單個性質,因此,它替代不了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中的明知的說明。對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明知,總的來講,要根據(jù)假幣和持有、使用假幣行為的特點以及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具體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7、:(1)被驗是假幣或者被指明后繼續(xù)持有、使用的;(2)根據(jù)行為人的特點(如知識、經驗)和假幣的特點(仿真度),能夠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幣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構成本罪以明知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為滿足。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不論其出于何種目的,均可構成本罪。例如,犯罪嫌疑人方某出于收藏愛好,自1997年元月開始收集假幣,至11月已收集到各種假幣一萬多元。同年11月15日,經人舉報,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查明方某確有收藏假幣的行為,并已收集了面額為一萬四千元的假
8、幣。據(jù)此,檢察機關以方某已構成持有假幣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方某辯解自己只是愛好收藏假幣,不以司艮法獲利為目的,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因而不構成犯罪。法院認為方某明知是假幣而予以收藏,是典型的持有假幣的行為,而且數(shù)額較大,完全符合持有假幣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持有假幣罪。在本罪中,方某收藏假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