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地調)》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XXXXXX關供電公司:(甲方)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目錄第1章定義與解釋第2章雙方陳述第3章雙方義務第4章并網條件05章并網申請及受理06章調試期的并網調度第7章調度運行第8章設備檢修第9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第10章調度自動化第11章調度通信第12章事故處理與調查第13章不可抗力第14章違約責任第15章協議的生效和期限第16章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第17章爭議的解決第18章適用法律第19章其他特別條款附件一:并網點圖示附件二:光伏電站技術參數附件三:光伏電站設備調度管轄范圍劃分附件四:
2、光伏電站接入系統技術規(guī)定附件五:光伏電池陣列GPS位置圖本并網調度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簽署:甲方:嘉峪關供電公司,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yè),在嘉峪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號:620200224640840,住所:新華北路20號,法定代表人:楊玉瑾。乙方: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的發(fā)電企業(yè),在金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已取得甘肅電監(jiān)辦資質管理中心“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局/辦[1]”頒發(fā)的光伏電站(機組)發(fā)電業(yè)務許可證,稅務登記號:620921591209534,住所:酒泉市金塔縣紅柳洼光伏
3、園區(qū),法定代表人:向軍。鑒于:(1)甲方經營管理適于光伏電站運行的電網,并同意乙方光伏電站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并入電網運行。(2)乙方在金塔縣擁有/興建并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9兆瓦(MW)的并網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并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將該光伏電站并入甲方電網運行。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yōu)質、經濟運行,規(guī)范調度和并網運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節(jié)能發(fā)電調度辦法(試行)》以及
4、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01章定義與解釋1.1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1.1.1電力調度機構:指嘉酒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地調”),是依法對嘉酒電網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1.1.2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屬金塔9兆瓦光伏電站,指位于甘肅省金塔縣紅柳洼光伏產業(yè)區(qū),地理位置坐標為東經98°59ˊ~99°35ˊ,北緯39°59ˊ~40°00ˊ,由乙方新建并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9兆瓦(Mwp)的電站、該項目9
5、MW共有9組光伏電池陣列的發(fā)電分單元及35kV母線、35kV線路、主變(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fā)輸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1.1.3并網點:指光伏電站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1.1.4首次并網日:指光伏電站(發(fā)電單元)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1.1.5并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光伏電站(輸變電設備)并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1.1.6并網方式:指光伏電站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1.1.7功率變化率:在單位時間內光伏電站輸出功率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變化量。1.1.8光伏電站運行集中
6、監(jiān)控系統:指光伏電站用以監(jiān)視、控制光伏電池陣列和其他站內設備運行狀態(tài);接受并執(zhí)行調度機構下發(fā)的有功、無功功率調整、光伏電池陣列投切指令;上傳光伏電池陣列及公用系統運行狀態(tài)、參數等信息;上報實時太陽能監(jiān)測系統、光伏發(fā)電功率預測系統數據;申報檢修計劃、發(fā)電功率申報曲線等的集中式計算機監(jiān)視、控制、信息系統。1.1.9光伏電站并網技術支持系統:指光伏電站運行中用以保證光伏電池陣列及光伏電站符合并網運行要求、并網點電能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yè)要求的設施,能夠實現光伏電站有功控制功能、無功及電壓控制功能、電能質量控制功能、緊急情況下的能量泄
7、放功能等。1.1.10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fā)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系中斷。1.1.11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光伏電站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1.1.12光伏電站(電池陣列)可用容量:指光伏電站(電池陣列)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13計劃停運:指光伏電站機組及主要設備處于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tài),包括光伏電池板陣列檢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等。1.1.14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tài)。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
8、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后,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后,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1.1.15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05-
停運。1.1